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获得全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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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3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75、7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栗战书委员长主持闭幕会。

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有关任免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陈竺、王东明、白玛赤林、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秘书长杨振武出席会议。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国务委员赵克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部分成员,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列席会议。

闭幕会前,栗战书委员长分别主持召开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九次和第九十次委员长会议,审议有关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杨振武,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就有关议题作了汇报。

中央出手“稳且准”!

修法彻底击碎“揽炒派”夺权妄想

坊间所关心的若干问题,如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如何组成、立法会90个议席如何分配、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如何运作等终于揭晓。

笔者认为,今日通过的这份重磅涉港议案彻底堵住了选举漏洞,“揽炒派”夺取特区管治权的痴心妄想终成南柯一梦,有利于落实“爱国者治港”,香港走向良政善治可期。

这份重磅涉港议案中,有三处修改值得重点说道,中央出手“稳且准”,一锤定音。

首先,立法会议席增至90席,确定“”方案。根据全国人大决定,90名立法会议员将通过选委会选举、功能组别选举和分区直选分别选举产生。此前政界抛出不同方案,包括“”(选委会40席、功能组别30席及分区直选20席);“”方案(三大界别各占30席),“”方案(选委会占50席)。最终,中央敲定“中间落墨”的“”方案,选委会占较大比例,凸显其“压舱石”作用。

香港立法会前主席范徐丽泰早前接受深圳卫视直新闻专访时指出,“在香港回归初期,立法会议员中有小部分是选举委员会选举出来的,他们与特首的政治理念相近,是行政长官的坚实支持者。当然不是样样都同意,他们提出了很多自己的建议,帮助行政长官改善政策。”

范徐丽泰认为,立法会议员由选委会选举产生是回归基本法立法的原意与初心,即香港实行“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行政和立法之间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笔者相信,今后香港行政和立法的协调性会更好,以往立法会常见的“为反而反”的现象可以杜绝。

此外,中央采用“”方案也是顺应及平衡香港民意,中间落墨合情、合理。紫荆研究院近日的民调显示,最多受访者倾向“”方案,占36.9%,其次为“”方案,占24.2%,而“”方案亦得到20.4%受访者支持,另有18.5%表示不清楚、无意见。虽然上述三种方案没有任何一种得到过半数的大比例支持,但总体而言,中间落墨的“”方案较受市民欢迎,比其他方案的支持度均高出超过一成。

其次,全数取消了区议员在立法会和选委会内的专门名额,这超出了一部分人士的预期。

事实上,国务院港澳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晓明在广泛听取香港各界意见之后,曾于3月18日指出,基本法第97条订明,区议会主要负责接受特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顶多是个咨询机构,是一个基层社区服务机构,不该有太大的政治功能。现在实际情况是有一些区议员将区议会变成他们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冲击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平台,这显然是有必要调整。而在座谈会上,亦有多名人士提出,应取消区议员在选委会内的专门名额,起码是大幅削减有关名额,他会将意见带回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

无须讳言,此前有部分港人,包括有内地法律界人士也认为应保留一定议席,不应全数取消。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后采纳了全数取消的意见。笔者认为,中央此举是回归基本法第97条,让区议会回到本身的职能,解决实实在在的民生问题,而不是继续陷入政治纷争。如果不全数取消区议员在立法会和选委会内的名额,区议会就难改高度“政治化”的现状,中央此次动手术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过去一年多区议会的诸多乱象已无需赘言。

第三,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并引入国安委,所作出的决定不接受司法复核。

分析认为,中央此举是落实“爱国者治港”的保险“前移”,修法之后,反中乱港者必定出局。这一点恰好也佐证,全数取消区议员在立法会和选委会内的名额是从选举输赢角度出发的质疑纯属无稽之谈。有香港国安委严格把关在前,何苦再出此下策授人以柄?

香港国安委就参选人出具审查意见书制度,有利于从更高层面保证审查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香港国安法第14条列明国安委工作不受特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过去香港选举提名门槛低,选举主任对参选人的资格确也存在把关不严、标准和程序不一、甚至决定被司法复核推翻的状况。此次中央出手,一步到位完善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非常必要且合理合法。

必须指出,香港现行选举制度漏洞除了使国家安全遭受威胁之外,更大的问题在于“揽炒派”以民主之名破坏民主,香港代议制陷入危机,例如年10月立法会复会以后,“揽炒派”议员恶意“拉布”(拖延议事程序),导致立法会半年多停摆。诚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端洪所言,此次修法,不仅仅是一场“政权保卫战”,而且是香港民主保卫战,拯救已经陷入危机的香港代议制。从此,香港民主发展的路径进行了调整,但推进民主的根本方向不可能改变。

可以预见,此次修法之后香港必将实现真正的“爱国者治港”,特区政府管治效能得到切实提高,有条件放开手脚解决社会深层次问题,走向良政善治可期。

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二全文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修正 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第一界别:工商、金融界   人

第二界别:专业界   人

第三界别: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   人

第四界别: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   人

第五界别: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   人

选举委员会委员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选举委员会各个界别的划分及名额如下:

第一界别设十八个界别分组:工业界(第一)(17席)、工业界(第二)(17席)、纺织及制衣界(17席)、商界(第一)(17席)、商界(第二)(17席)、商界(第三)(17席)、金融界(17席)、金融服务界(17席)、保险界(17席)、地产及建造界(17席)、航运交通界(17席)、进出口界(17席)、旅游界(17席)、酒店界(16席)、饮食界(16席)、批发及零售界(17席)、香港雇主联合会(15席)、中小企业界(15席)。

第二界别设十个界别分组:科技创新界(30席)、工程界(30席)、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30席)、会计界(30席)、法律界(30席)、教育界(30席)、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30席)、医学及卫生服务界(30席)、中医界(30席)、社会福利界(30席)。

第三界别设五个界别分组:渔农界(60席)、劳工界(60席)、基层社团(60席)、同乡社团(60席)、宗教界(60席)。

第四界别设五个界别分组:立法会议员(90席)、乡议局(27席)、港九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76席)、“新界”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80席)、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27席)。

第五界别设两个界别分组: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席)、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席)。

四、选举委员会以下列方式产生: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立法会议员、大学校长或者学校董事会或者校务委员会主席,以及工程界(15席)、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15席)、教育界(5席)、医学及卫生服务界(15席)、社会福利界(15席)等界别分组的法定机构、咨询组织及相关团体负责人,是相应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

除第五界别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也可以在其有密切联系的选举委员会其他界别分组登记为委员。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其他界别分组的委员,则其计入相应界别分组的名额,该界别分组按照本款第三项规定产生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相应减少。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登记为选举委员会有关界别分组的委员后,在该届选举委员会任期内,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的选举委员会各界别分组按照本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产生的委员的名额维持不变。

(二)宗教界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提名产生;科技创新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香港院士中提名产生;会计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国家财政部聘任的香港会计咨询专家中提名产生;法律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9席)在中国法学会香港理事中提名产生;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由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香港会员总会和香港出版总会分别提名产生;中医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香港理事中提名产生;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界别分组的委员(27席)由各内地港人团体提名产生。

(三)除本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外,其他委员由相应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选民选出。各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选民由法律规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机构、组织、团体或企业构成。除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法列明者外,有关团体和企业须获得其所在界别分组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方可成为该界别分组选民。第四界别的乡议局、港九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新界”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和第五界别的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等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由个人选民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须获得其所在界别分组5个选民的提名。每个选民可提名不超过其所在界别分组选举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各界别分组选民根据提名的名单,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该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

上款规定涉及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产生办法,包括有关界别分组的法定机构、咨询组织、相关团体和合资格团体选民的界定、候选人提名办法、投票办法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五、选举委员会设召集人制度,负责必要时召集选举委员会会议,办理有关事宜。总召集人由担任国家领导职务的选举委员会委员担任,总召集人在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六、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上述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须不少于15名。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七、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超过票。具体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查情况,就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是否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条件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书。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

九、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采取措施,依法规管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

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本办法的修改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修改前,以适当形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意见。

十一、依据本办法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任期开始时,依据原办法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任期即告终止。

十二、本办法自年3月31日起施行。原附件一及有关修正案不再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

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备案修正 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组成如下:

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   40人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20人

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

二、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0名、不多于2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任何合资格选民均可被提名为候选人。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议员名额的有效,得票多的40名候选人当选。

三、功能团体选举设以下二十八个界别:渔农界、乡议局、工业界(第一)、工业界(第二)、纺织及制衣界、商界(第一)、商界(第二)、商界(第三)、金融界、金融服务界、保险界、地产及建造界、航运交通界、进出口界、旅游界、饮食界、批发及零售界、科技创新界、工程界、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会计界、法律界、教育界、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医疗卫生界、社会福利界、劳工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其中,劳工界选举产生三名议员,其他界别各选举产生一名议员。

乡议局、工程界、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会计界、法律界、教育界、医疗卫生界、社会福利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等界别的议员,由个人选民选出。其他界别的议员由合资格团体选民选举产生,各界别的合资格团体选民由法律规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机构、组织、团体或企业构成。除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法列明者外,有关团体和企业须获得其所在界别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方可成为该界别选民。

候选人须获得所在界别不少于10个、不多于20个选民和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委员的提名。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在功能团体选举中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各界别选民根据提名的名单,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该界别立法会议员。

各界别有关法定团体的划分、合资格团体选民的界定、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四、分区直接选举设立十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产生两名议员。

候选人须获得所在选区不少于个、不多于个选民和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委员的提名。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在分区直接选举中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选民根据提名的名单以无记名投票选择一名候选人,得票多的两名候选人当选。

选区划分、投票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查情况,就立法会议员候选人是否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条件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书。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的立法会议员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采取措施,依法规管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

七、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采取下列程序: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

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本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的修改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修改前,以适当形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意见。

九、本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自年3月31日起施行。原附件二及有关修正案不再施行。

综合自央视新闻、新华社、直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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