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可能家族信托居然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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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冷晓莲博士

-中国并购公会理事

-大陆首批高级理财规划师SchFP/CPPA

-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上海财经大学、香港亚洲商学院客座导师

家族信托具有私密性,如果不是涉及诉讼,旁观者很难窥得内情。

去年年底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个执行异议案件,涉及到一个家族信托,产生了信托财产能否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信托法核心问题,也即信托法第17条该如何适用问题。

简单说就是:家族信托为什么会被法院冻结?家族信托难道没有债务风险隔离作用吗?

案例时间顺序

案例概述——先从事件的时间顺序开始。

整个案件,按照时间轴来看是这样的:

年1月28日,张小姐(委托人)与WM信托公司(受托人)签署了一份“财富传承财产信托”(简称家族信托)。

年2月5日该信托成立,初始委托规模为万。设立时,信托的受益人为委托人的儿子、父亲、母亲、舅舅和外婆5人。

年11月6日,因杨女士(债权人,也是信托委托人张小姐儿子父亲的合法妻子)与张小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了一份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张小姐名下的资产万元和信托资金万元。

年5月30日,张小姐与WM信托签署《信托受益人变更函》,将原5个受益人变更成为儿子张某1人。

截止年7月31日,信托财产净值约为万元。将资金分配到接近冻结令的临界点金额(万元)。

年武汉中院发出一份财产的诉讼保全令—()鄂01执保号(简称“号”,推断应该是抄送了WM信托),张小姐提出执行异议。

年8月10日,WM信托向武汉中院出具关于号协助冻结存款的说明,希望不予冻结。

年8月14日,武汉中院向WM信托发出-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WM信托停止信托分配。

引发社会热议

案例简述:

丈夫与情人为非婚生子,以情人作为委托人的形式设立了家族信托。合法妻子向情人索要非法所得请求法院冻结信托账户资产,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支持了妻子的请求,裁定信托公司不得再向受益人转移账户资产。

金融界法律界引起热烈讨论,难道信托不可以规避债权债务纠纷吗?难道信托资产也可以被冻结的吗?

冲突法条内容

违备的法条内容:

第十七条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看起来法院裁定与此信托法十七条矛盾,法院判定专家如何解释呢?

专家解析判决结果

法条内容:

在类似本案的情形,即使最初的信托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保留了几乎不受限制的裁量权和变更权,很难说此时的信托财产已经被完全处分。

在承认信托有效性的前提下,允许委托人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有时可能是有道理的。

专家建议

这一案例给所有行业从业人员和有设立家族信托需要的朋友一个警示:

01

设立家族信托一定要有资深专业信托律师参与。不能再把家族信托当成一个普通的理财信托产品销售。

家族信托设立不是到银行或者信托公司按照流程开户签署个格式化文件就可以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律师参与必不可少,适当增加设立信托监督人和保险护人角色,律师费绝对不能省。

02

家族信托意味放弃管理权。无论是境内外信托法律制度,如果委托人“留权”过多都会使“信托的有效性”受到挑战,即原则上信托是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的资产,委托人自己已经失去了处置权的法律设置。

如果委托人还有充分的处置权,那么与资产在自己名下价格何异?

03

委托放入信托的资产必须合法没有瑕疵的资产。如果资产来源不够”纯洁“,如夫妻资产没有得到对方同意,或者资产属于借贷资金等,必然影响信托法律上的有效性。

尤其是在国内信托法律体系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设立家族信托法律上更应该“严苛”做过事前筹划;否则未来会有诸多漏洞可能会影响信托的有效性。

04

建议“双管”或者“多管”齐下,以确保万无一失。如果真要做好风险隔离、债务隔离,建议有条件的家族境内、离岸、属国信托家族信托(Trust)或者家族基金会(Foundation)都要设立。另外还有可以达到同样目的手续更简单的ILIT(InnrevorcableLifeInsuranceTrust)或者PPLI等。

尤其是海外信托法律上与委托人关系清楚地分为是否可以撤消等,从设立开始就清楚确认了与委托人的界线关系。

尤其是家族成员拥有跨国身份的人,需要以多国税务背景下综合考虑制定家族信托计划,以达到家族百年大计的万无一失。

免责声明:本文不构成投资建议。

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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