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展15财会监督在金融腐败治理中的作用

摘要:财会监督在金融腐败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预防性作用。在金融反腐持续深化的背景下,本文从信托业三起腐败案件入手,对金融领域腐败的特征及涉及的资金流进行了总结分析,提出了发挥财会监督在金融腐败治理中作用的五大路径,包括厘清与他监督的关系、纳入顶层设计、利用金融科技、完成业财融合、分类公开财务信息等。

关键词:财会监督金融腐败治理作用与路径

一、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将财会监督明确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党和国家首次将财会监督提高到国家治理体系的高度的权威论述,体现了财会监督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赋予了财会监督历史的新高度,为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作为在中央纪委全会上提出的重大论述,如何预防和治理腐败应当是包括财会监督在内的九大监督体系的内在要求。武辉、王竹泉()、张凤玲()、蔡晓峰()等认为,财会监督以其前瞻性和精准性等特点,对预防和治理腐败、控制社会风险和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如何发挥财会监督预防和治理腐败作用的研究还较少。与此同时,金融反贪腐力度近年来持续升级。中纪委成立首个金融反腐专门机构,显示出中央对持续金融反贪腐工作的决心。习近平主席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提出,要加大金融领域的反腐力度,聚焦金融乱象背后的利益勾结和关系纽带,揪出兴风作浪的资本“大鳄”和金融监管机构“内鬼”。本文从信托业近年来发生的三起腐败案件入手,对腐败的主体、成因、形式等特征进行了分析,对涉及的资金流进行了总结,并在案例的基础上探讨了通过财会监督防范金融腐败案件的五大路径。

二、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S信托宋某受贿及职务侵占案

年11月至年5月,宋某在S信托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信托融资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0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万余元。除收受贿赂外,宋某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公司财务人员通过转账、做账等方式,以咨询服务费等名义,将S信托下设投资公司余万元注册资金转入自己开设的账户。最终,法院以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万元。

(二)案例二:C信托田某行贿及职务侵占案

C信托田某在J公司5亿元信托融资中,通过向P银行王某、谢某行贿的方式,取得P银行总行理财资金池购买C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从而向J公司融资的目的。行贿方式为J公司支付信托利息至信托财产专户后,田某以咨询费名义申请从信托财产中列支万元(融资规模的3%)至其实际控制、法人为其母亲的某投资中心,然后分别向王某、谢某行贿万元、万元,向第三方机构支付万元中介费后将剩余万元据为己有。最终,法院对田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30万元,王某、谢某也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三)案例三:G信托腐败窝案

年,G信托腐败窝案曝光,涉案人员高达17人,一度成为金融界热议话题。根据法院审判结果,周某先后利用担任G信托公司业务九部负责人、区域财富中心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与G信托业务五部负责人张某、第三方投资机构负责人于某合谋,在信托项目中虚列第三方作为投资顾问从G信托骗取投资顾问费共计万元。另外,原G信托某区域财富中心总经理杨某、业务十二部林某、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刘某及第三方机构负责人张某,以杨某同学祁某名义注册成立第三方公司等方式骗取G信托投资顾问费万元。最终,法院对上述涉案人员判处了3-12年有期徒刑、20-万元的罚金。

(四)案例总结

上述三起腐败案件涉案主体主要为业务人也包括管理人员(如G信托计划财务部刘某),呈现出金额巨大、手段复杂、涉及面广等特征,主要采取的方式为以财务顾问费、融资顾问费的形式获取非法利益,在支付路径上存在一定差异,概括起来包括三种情况,如图1。

在情形一中,资金不通过金融机构或者信托财产账户,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属于体外循环;在情形二和三中,往往由于融资主体具有较强的财务监管,资金需借道信托公司的信托财产专户甚至其自有账户。无论哪种情形,上述行为均明显违反了质价对等原则,以虚构服务列支财务顾问费或咨询费方式进行利益输送。

从腐败案件发生的环节来看,上述三起案件均发生在项目融资过程中。对于某些不符合放贷条件的公司,产生资金缺口具有融资需求后,手握放贷资源的业务人员和中间人往往通过合谋的方式,采取不正当手段,包括如明知申报材料或信息虚假而予以使用、不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甚至办理虚假抵质押等方式人为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交易对手包装为优质企业,从而突破风险合规审查和监管准入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自己获取巨额收益的同时将风险隐患留给了金融机构。

从腐败问题的根源来看,公司治理存在明显缺陷是腐败问题的根源之一,尤其是公司财务监督在上述案件中形同虚设未能发挥作用,财务人员甚至成为腐败的同路人。一方面,作为创利部门,业务部门人员权限较大,金融机构为了业绩指标存在明显的重业务、轻管理及重激励、轻约束现象,财务、合规等监督部门很难进行相应的监督;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往往牵涉案件,现有的内部监管体制在监督企业高管人员面前,存在着明显监督失灵的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财会人员由于行政依附和职务依附缺乏独立性。对于财务人员的腐败问题,也反映出了监督者的监督机制缺失的弊端。

三、财会监督在预防和治理腐败中的作用

刘尚希()认为财会监督处于基础性地位,为其他监督提供不可或缺的支撑,是其他监督的前提和基础。王振东()认为财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应有作用,严肃财经法纪,从源头上铲除经济违法违纪行为滋生的土壤。王艳()认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的财会监督,要当好市场“守门人”和治理舞弊惩治腐败的“助力者”。黄世忠()认为财会监督建立在复式簿记基础上,有原始凭证作支撑更具严谨性和权威性,能够针对行业不正之风等提出准确性和权威性更强的整改措施。

经济活动自始至终均有会计参与,会计通过对经济活动的全面记录、分类、确认、计量、报告等在经济运行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也正是这一基础性作用,使得财会监督在预防和治理腐败方面有其他监督所不具备的优势。

一是任何腐败行为都会在会计活动中留下破绽或者线索。腐败的目的主要就是想方设法把钱装进自己的口袋,一旦涉及资金一般都会在相应的会计资料中留下痕迹,资金的动态流向就成为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结所在。以案例一为例,资金路径虽然采取了信托公司体外支付的方式,但资金的支付方却在账面留下了发现一笔巨额、缺乏相关业务支撑的财务顾问费支出,最终也正是这一线索牵出了宋某的犯罪事实。

二是财会监督涵盖了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等全流程。反腐工作要以预防为主,财会监督通过预算管控等手段在事前进行审核可以将绝大部分腐败行为消灭在萌芽阶段。以案例二为例,如果C信托公司在信托财产中列支财务顾问费时,财务部门若能就咨询费的列支进行事前实质性审核,那么腐败行为很可能无法最终完成。金融腐败治理的关键就要是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而财会监督的着力点正是构建“不能腐”的机制,让制度管人,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的发挥预防腐败的作用。

四、金融机构财会监督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路径

为有效发挥财会监督在金融反腐中的作用,金融机构财会监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厘清与其他监督之间的关系,有效发挥基础性和预防性作用

金融机构现有监督体系复杂多元,但金融机构腐败问题却屡查不止。同样是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决查处各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深化金融领域反腐工作。金融机构监督体系在某种程度上的失灵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各项监督相互独立、各自为政,未能形成合力。

金融机构现有的监督体系从内部来看,主要包括财会监督、合规监督、内审监督、监事会监督、党委监督;从外部来看,主要包括纪检监察(上级纪委及监察部门)、金融监管(如银保监会、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等)、财税监管(财政和税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国资委)、审计监督(审计部门)、第三方监督(外部审计)及行业自律(行业协会)等。财会监督作为各项监督的最前沿环节,在第一时间深入业务活动,能够为其他监督供事实证据,同时通过事前控制和事中监控降低违法行为概率,减少其他监督的成本,实现各项监督的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二)将财会监督纳入顶层设计,赋予财会监督法定权利

虽然核算与监督是会计的基础职能,但长期以来我们的会计制度都是以会计核算为导向的(杨雄胜,),会计人才队伍也都以核算型会计为主,缺乏管理型会计人才。财会监督是创新的概念,只有将其纳入顶层设计并赋予法定权利,才能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避免再次陷入难以监管的尴尬境地。从金融机构层面来看,应将财会监督纳入公司章程、业务授权管理等顶层制度设计中,明确除原有的审计监督外,赋予财会部门履行监督的法定权利及相应的工作汇报机制,为财会监督发挥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企业合规运营奠定基础。从组织层面来讲,可以在金融机构党委会下设财会监督委员会,履行法定财会监督职责,协调财会监督资源,并同纪委、监察等职责部门进行衔接互动,从而有效防范金融腐败问题。

(三)发挥金融科技优势,提高财会监督效率

周卫华、高天美()指出在数字科技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财会监督数字化是必然的发展趋势,财会监督需要通过信息化和数字化来提高效率。当前,金融科技快速发展,各家金融机构都将金融科技建设工作提上日程。利用金融科技有效的技术手段可以提高风险监测和系统分析能力,让权限不可越级、数据不可篡改、行为有迹可查、流程固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整理收集相关腐败案例,对其行为特征进行分析整理,开发行为模型和人员画像,充分利用相关财务数据及支付结算数据,建立财会监督风险监测体系,通过黑名单、行为分数、智能扫描排查等手段来识别风险并自动预警和报告,进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实现业财融合,将财会监督融入业务的各环节

会计监督对象(要素)包括交易、业务、事项三类,而传统的财务会计主要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以记录业务和事项为主。杨雄胜认为()传统会计理论与实践把“交易”环节排斥于会计之外,从而人为收窄了会计功能作用的范围,严重削弱了会计对实际经济活动的监督作用。从前文所述的三个腐败案例来看,会计仅仅起到了记录的作用,并未对前端的交易环节进行有效监督。在图1的情形下,融资主体支付巨额费用至第三方机构存在极大风险,如果在融资审批环节建立有效的财会监督机制,对相关风险进行提前把控,那么后续的腐败将无所遁逃。在情形二中,资金需借道信托财产专户,此类业务定价一般远远高于市水平,如案例二中,J公司融资成本与支付客户收益后的利差达高到4%,远远高于信托公司通道类业务的正常收费水平,而这其中的绝大部分(75%)支付给了第三方则属于明显异常的现象,金融机构的财务部门若能介入产品的定价环节或者在支付对象提供服务的环节进行实质审核,巨额的咨询费将无法从信托财产中列支。在情形三中,资金需要借道金融机构的自营账户,一般较为少见,像G信托这样出现窝案,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将行业潜规则视为正常,无视国家财经法纪甚至伙同作案。对于此类情况,一是要明确制度规范,对费用列支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加强事前审核,对交易的真实性做到有据可查,必要时应通过项目审批部门、合规部门、业务部门及收费机构等联席沟通等方式进行确认,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实或者走访。综上,金融机构只有通过业财融合,将财会监督融入到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定管理、贷后管理、费用管理等各环节中,实现监督前置,才能有效发挥财会监督的预防性、基础作用。

(五)财务信息分类公开,让监督者得到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公开财务信息无疑是最好的监督机制。长期以来金融机构诸多财务信息要么以涉及商业机密为由不予公开,要么以极其晦涩难懂的专业语言公开,极大地降低了信息的可阅读性,信息公开的效果大打折扣。财会监督作为基础性监督机制,监督的过程和结果也应该在阳光下运行。财务信息的公开应当遵循分类、易懂、便捷三原则。其中分类是指财务信息按照重要程度、涉密程度等划分后向不同阅读人群公开,比如高管费用列支情况可向中层以上人员公开。通过信息公开,既可以将财会监督的结果提供给其他监督,又可以使作为监督者的财会监督人员得到监督。

从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将“审批监管”、“金融信贷”等列为反腐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到三次全会明确提出“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再到四次全会强调“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并提出包括财会监督在内的九大监督体系,金融腐败治理从治理环节、到治理手段、再到治理力度不断深化,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逐步完善。财会监督在金融腐败治理方面发挥着基础性、预防性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将财会监督纳入到金融腐败治理中来将有效发挥财会监督的职能,对公权力及公共资源进行持续监督,从而维护正常的财经和金融秩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参考文献:

1.武辉,王竹泉.国家治理框架下善治导向的会计监督体系重构[J].会计研究,,(04).

2.刘尚希.更好发挥财会监督的重要作用[EB/OL].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年7月16日.

3.张凤玲.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财会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N].中国会计报,年5月25日.

4.蔡晓峰.加强财会监督应把握好四大关系[J].中国财政,,(10).

5.杨雄胜.财会监督需要新的认识视角[J].财务与会计,,(09).

6.黄世忠.加强财会监督直击行业沉疴[N].中国会计报,年5月25日.

7.王振东.把财会监督打造成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把利剑[J].财政监督,,(10).

8.王艳.加强财会监督的新视角:基于法务会计的思考[J].中国注册会计师.,(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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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勇,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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