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法院将于年5月20日至22日进行庭审直播,案由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粤民初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更合支行
被告:程某、程某锋、刘某
承办法官:黄永军
书记员:赵颖妍
时间:年5月20日上午9时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日,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自愿为被告一与原告自年10月19日起至年10月18日止签订的一系列主合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年10月19日向被告一发放了元贷款。从借款借据显示,借款年利率为7.20%,借款到期日期为年10月18日,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款付息。原告依约足额履行了放贷义务。
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一未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之约定偿还到期本息,已构成违约。被告二、被告三亦未按《最高额保证合同》之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3元及利息.46元元(该利息暂计至年12月15日),本息合计.19元[从年12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即按照借款借据载明的年利率7.20%基础上加收50%,即为年利率10.8%)计付给原告];2.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元;3.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粤民初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
被告:张某
承办法官:黄永军
书记员:赵颖妍
时间:年5月20日上午9时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某于年12月2日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双方就借款及抵押的事宜进行了具体的约定。《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年1月4日履行了划款义务,向被告指定的账户划款人民币31万元,截至年3月17日止,被告已拖欠6期供款,累计拖欠逾期本息为.46元,至今仍未偿还逾期本息。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张某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6元(其中本金.8元,利息.28元、罚息.52元,利息、罚息暂计至年3月17日,自年3月18日起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损失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张某提供用于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某房在上述1、2项债务以及本案诉讼费用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粤民初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
被告:黄某、肖某、佛山市高明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办法官:黄永军
书记员:赵颖妍
时间:年5月20日上午9时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黄某、肖某于年4月25日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双方就借款及抵押的事宜进行了具体的约定。《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年5月5日履行了划款义务,向被告黄某、肖某指定的账户划款人民币22万元,但被告黄某、肖某却不履行按期还款的义务和未能按约定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他项权证的抵押登记手续,自原告提起诉讼之日止,被告黄某、肖某累计拖欠还款10期,拖欠逾期本息.1元,至今仍未偿还逾期本息。此外,于年2月3日和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号“御江名苑”的商品楼宇的抵押贷款合作签订了《楼宇抵押贷款合作协议》和《楼宇抵押贷款合作补充协议》。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黄某、肖某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26元(其中本金.55元、利息.59元、罚息.12元,利息、罚息暂计至年3月6日止,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被告黄某、肖某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损失元;3.原告对被告黄某、肖某提供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某房在上述一、二项债权以及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粤民初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陈某良、陈某锋、陈某玲
被告:夏某
承办法官:邹志刚
书记员:梁施琪
时间:年5月21日下午15时00分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年2月26日21时09分许,被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灯光等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于高明区明城镇明七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路段,因其观察、判断、操作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温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温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温某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事故后,三原告与被告就本案民事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最终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鉴于被告是直接赔偿义务人,所以三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希望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三原告.5元;2.判决被告承担保全费.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粤民初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赵某
被告:陈某
承办法官:邹志刚
书记员:梁施琪
时间:年5月22日下午15时00分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年5月29日,被告陈某由于经营佛山市某按摩椅贸易有限公司出现资金周转问题,向原告赵某借款元,限期为一个月,双方约定利息为2分,并在某有限公司签下借据,但借款期限到后经多次催收,被告陈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搪不还钱。
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元和利息元,利息计算时间由年6月29日起至年3月6日止,按每月2‰计算共21个月,合共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届时,高明法院将在中国庭审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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