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税制度乃立国之本,夏商周时期国家都

马克思说:“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由此可见赋税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赋税是一个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维持运转而强制进行征收的,它是一种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

虽然如今我们认为赋税是一个词,代指相同的意思,但在古代,赋与税是不同的,古代的赋税大体分为三类:贡、赋、税。

贡是指某个集体向它的统治者的献纳,它表达的是一种臣服,赋是指军赋,是有缴纳军赋义务的成年男子向政府缴纳的军需费用,税就是普通老百姓上缴给国家的有关土地、人口或财产的捐税。

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历史上奴隶制社会夏商周的税收制度。

一、夏代

1、土贡

贡是某个集体向统治者的献纳,是臣服的一种表现,“贡”的原型是“共”,是提供,供给于上的意思,《尚书夏书禹贡》中说“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可见夏朝就已经有了贡,后代称其为“土贡”,又称“九贡”。

九州分别以各自所出的物产进贡,所出物产不同其所献纳之物亦不同,大概所贡纳的物品如下:

冀雍梁:皮服、皮毛、玉石、金属。

衮青豫:漆、丝、磐、石。

青徐:海产、丝织物。

扬荆:羽毛、齿革、木材、铜锡、丹、贝、大龟。

贡又可以分为“常贡”和“临时贡”,望文生义,常贡就是指日常进贡的物品,“临时贡”是指一些新鲜水果和难得的物品等非日常可得的物品。

2、土地税

税,可拆解为“禾”“兑”,有人解释为“禾”即谷物粮食,“兑”即交换,也就是普通老百姓用谷物粮食来交换国家的保护,这个解释也是合理的。

税字出现得比较晚,迄今为止发现的史料中,最早出现税字的是《春秋》中关于鲁宣公十五年的“初税亩”的记载,但是这并不是说在春秋之前就没有税,只是春秋以前称其为“籍”而已。

“籍田以力”“什一而籍”,是以力役形式缴纳的土地税,孟子说:“夏侯氏五十而贡。”即“民耕五十亩,贡五亩。”

原始社会时期,氏族公社会有一块公田,由全体分的份地的氏族公社成员共同耕作,公田所得全部归公社所有,用作祭祀、备荒、水利等公共事业的支出,是为“籍田”。

后来进入奴隶制王朝,公田形式没有改变,只是公田所得收入由归公社所有改为了归政府所有,根据距离王城的远近不同,其缴纳公田收入的形式也有不同。

据《尚书·禹贡》记载,土地根据距离王城的远近分为五服:“五百里甸服、五百里侯服、五百里绥服、五百里要服、五百里荒服。”

其中甸服是要缴纳土地税给帝王的,每一百里缴纳的谷物要求亦有不同,最近的一百里缴纳带藁秸的谷物,一百里到二百里间的区域缴纳禾穗,二百里到三百里间的区域缴纳去掉藁芒的禾穗,三百里到四百里间的区域缴纳带壳的谷子,四百里到五百里间的区域缴纳无壳的米。

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种籍田——奴隶制田庄式籍田,这种籍田利用奴隶进行耕作,所得全部归奴隶主所有,不存在“什一而籍”的分成问题。

商代

1、土贡

《诗经殷武》:“昔有成汤,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荀子解蔽》中说:商汤取代夏、殷王朝,“而受九有,远方莫不致其珍。”由此可见,商朝时也是有贡的。

《逸周书》中,有一首《四方令》,描述了商朝对各方部落献纳之物的规定,因其地势,规定正东的符娄等国贡纳鱼皮等物,规定正南的瓯邓等国贡纳珠玑珍禽异兽等物,正西昆仑等地贡纳丹青白旄等物,正北空同等地贡纳异兽良弓等物。

根据商代后期的甲骨文记载,商代的贡品主要是以畜兽、卜甲、卜骨为主,其次是奴隶,再其次则是玉石牙骨之类的珍玩,谷物等供给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很少。

据此我们也可以知道商朝的王侯贵族并不依靠诸侯国的贡纳谋生,诸侯国向商王的贡纳主要是为了表示从属关系。

2、土地税

孟子说:“殷人七十而助。”这里的“助”就是“籍”,这说明商代也是收税的,这种收税制度也叫做“助法”。

商朝实行井田制:“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古代的九百亩约合现在的亩,每家占一百亩(约合现在70亩),产出皆归自己所有,中间的一百亩为公田,也就是“籍田”,所出收归政府。

因为分为了9块地,其形像“井”字,所以得名“井田制”,但这也只是名称上的不同,与商代以前实行的税收政策并无本质区别。

三、周代

1、土贡

周代的贡继承了商代的大体规定,并逐渐形成了贡纳制度,从属国一旦违抗,周王朝就会兴兵征讨,掠夺奴隶、牲畜、青铜等物品,此时的贡分为两种:“万民之贡”和“邦国之贡”,“万民之贡”是平民向周天子献纳物品,“邦国之贡”是诸侯国向周天子献纳物品。

2、军赋

军赋大约出现在西周后期,是有缴纳军赋义务的成年男子向政府缴纳的军需费用,在周代以前,当兵是一种义务但是也是一种权利,奴隶是无法当兵的。

一般只有氏族成员可以当兵,但是并不是我们现在常见的或者电视剧中看到的那种军队,他们更类似于民兵,平时下地务农,有战争时则去参战,并且自备粮食兵器等。

到了西周后期,军赋开始出现,其承担主体为人,也就是服兵役,也会征收车辇、牲口、粮草、建材等物作为军赋。

依照《闾师》《遂人》《遂师》所说,周王朝会按时清查各家人数、六畜、车辇,分辨老幼、贵贱、残疾,确定他们当中可以充当兵役、劳役的人和应当免除兵役、劳役的人,以此确定军赋。

《孟子》中记载:“一家有七人则三人服役,六人则两家五人服役,五人则两人服役。大规模征发力役时,每家只征一人,其他人为余夫。”这是军赋的第一个阶段。

周代以后,随着社会发展,渐渐发展出以田出赋,与税的概念渐渐一致,合称“赋税”。

3、土地税

“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周代与商代一样,皆实行井田制,亦不称税而称“籍”,东汉赵岐注《孟子》说,周人“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故周代的税法也称彻法。

其实夏商周的税率基本稳定在十税一左右,孟子说夏贡、殷助、周彻,“其实皆十一也。”

周代另有九赋制,《周礼.天官.大宰》中记载:(大宰)“以九赋敛财贿: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邦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关市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币余之赋。”此九赋皆为地价税即地租。

4、其他税

上述九赋中的第七个关市之赋,是在城关和市场征收的地租,也可以叫做关市税,而关市税可以拆解为关税和市税,关税是在货物经过边关时征收的,类似现在征收的关税。市税是对营业的商铺征收的。

上述九赋中的第八个山泽之赋,是在山林川泽征收的地租,也可以叫做山林川泽税,是对山里林产和川泽的渔民的渔产品征收的税,“币余之赋”,是不属于以上八种情况的其他赋税。

此外,周朝还有力役,就是每户出一人,为特权阶级也就是奴隶主狩猎、运送物资等,而对于未按照要求完成生产或兵役的人周代有罚课规定,轻者罚钱,严重的则要去服徭役。

不过也有说关市税、山林川泽税是在春秋晚期出现的,并不是周朝,现在我们也无法确定这些税目到底是什么时期出现的,但单纯依据《周礼》来说,周朝当是有这些税目的。

结语

马克思、恩格斯说:“国家存在的经济提现就是捐税”,税收是“行政权力的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捐税即赋税)若无赋税收入,国家机器的运转将无以为继,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也将不复存在,所以说赋税制度是当之无愧的立国之本。

夏朝的赋税以土贡和土地税为主,商朝的赋税与夏朝一样,以土贡和土地税为主,实行井田制来收取土地税。

周朝的赋税科目比较多,除了与夏商一样收取土贡和土地税以外,周朝还会收取关税、市税、山泽川林税以及币余之赋;另外,周朝还会收取军赋以应对军需费用所需。

参考文献:

王贵民.试论贡、赋、税的早期历程——先秦时期贡、赋、税源流考[J].中国经济史研究,(01):13-29.

《孟子》

《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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