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年的最后一天。显然,迎接新年欢度元旦的喜悦,并没有让金融监管部门放松监管,可以说严监管已成常态。下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连发17张罚单,总罚单金额万元。其中,1张罚单来自于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额为80万元,另外16(含4张个人)张来自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省内分支机构总罚单金额为万元。而这其中大多数被罚,源于贷款资金回流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记者统计,年全年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省内分支机构共收26张(含2张个人无罚款)罚单,累计罚款金额万元。值得一提的是,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被罚金额单项最高为万元。违规原因包括:1.个人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严;2.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3.理财投资和同业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未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4.个人理财资金对接项目资本金;5.理财业务未与自营业务相分离;6.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超监管比例要求。
有意思的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除了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年12月28日。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省内分支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均为年12月30日。记者发现,年全年罚单没有比这一次上传速度更快的了。更有意思的是,这一次的罚单全部来自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最让人有“偷鸡不成蚀把米”的感觉,也来自于江苏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科技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这8家被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元,却被罚了万元。其中,有6家来自苏州。
详细信息,还是来看一看这17张江苏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NO.1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银保监罚决字〔〕85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违规开展融资平台业务、违规为银行提供通道服务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8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NO.2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银保监罚决字〔〕86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贷款资金回流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5万元
NO.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银保监罚决字〔〕87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未按项目实际进度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0万元
NO.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银保监罚决字〔〕88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1.个人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严;2.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3.理财投资和同业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未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4.个人理财资金对接项目资本金;5.理财业务未与自营业务相分离;6.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超监管比例要求。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万元
NO.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银保监罚决字〔〕90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贷款资金回流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81元,罚款人民币55万元
NO.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银保监罚决字〔〕89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信贷资金回流转作定期存单质押用于发放贷款负经办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NO.7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银保监罚决字〔〕91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贷款资金回流用于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1.28元,罚款人民币55万元
NO.8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银保监罚决字〔〕92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贷款资金回流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3元,罚款人民币55万元
NO.9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信贷资金回流转作定期存单质押用于发放贷款负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NO.10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银保监罚决字〔〕95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贷款资金回流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人民币55万元
NO.1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银保监罚决字〔〕94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未与自营业务相分离负经办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NO.12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科技支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票据贴现资金回流用于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03元,罚款人民币55万元
NO.1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银保监罚决字〔〕96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未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负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NO.1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银保监罚决字〔〕98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0万元
NO.1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银保监罚决字〔〕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信贷资金回流转作定期存单质押用于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2元,罚款人民币60万元
NO.1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银保监罚决字〔〕99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贷款资金回流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7元,罚款人民币55万元
NO.17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银保监罚决字〔〕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贷款资金回流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6元,罚款人民币5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三)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编辑丨尚泽
记者丨朱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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