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出局,有人入局。出局的可能是一些规模小,不具备实力持续开展互联网存贷款业务的银行,入局的一类是大行与股份行,另一类是头部的地方法人银行。各种优质、规范的参与者入局,更有利于市场规范发展。”
3月6日,在由新金融联盟主办的“互联网存贷款业务的合规发展”研讨会上,南京银行副行长周文凯表达了上述观点。
华夏银行行长张健华、渤海银行副行长赵志宏和周文凯在会上发表了主旨演讲。央行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研所副所长陈道富做了精彩点评。另有53家银行、38家消金公司和金融科技公司的位代表通过线上线下参会。
与会嘉宾围绕互联网存贷款新规的对行业的影响与对策展开了热烈讨论,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央行稳定局局长孙天琦从行业现状出发,指出了互联网存贷款业务监管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并详细介绍了国际上具有借鉴价值的监管经验。(详见→原创
互联网存款业务的国内外监管新进展)
会议由新金融联盟秘书长吴雨珊主持,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提供学术支持。(详见→研讨互联网贷款新政下,中小银行、联合贷平台如何应对?)
以下为周文凯发言原文:
互联网存贷款新规
对地方法人银行的影响与应对文周文凯
研讨会现场
从年至今,一系列互联网存贷款政策相继出台,我们认为这总体上利好地方法人银行,政策的节奏比较稳,有些政策安排了过渡期,有助于整个市场的完善。同时,政策找的问题比较准,有利于各个机构出清相关问题。最后,政策的导向非常清晰,鼓励持牌机构合规经营,避免市场乱象,使得地方法人银行对业务策略和方向的选择更加明确。对于地方性中小银行影响最大的是区域限制对中小银行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在合作对象的选择上,要选择合规的持牌机构,以前在不规范的市场环境下参与的机构种类很多,完全是市场化的选择,现在明确了必须是合规的持牌机构。二是合作方式上,原先也是由市场演化出来的联合贷、助贷等方式为主,现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必须以自主风控等合规方式进行合作。三是对业务的集中度等提出了具体的量化指标,有利于各家机构将政策具体落地,避免业务风险。四是对于网贷经营区域的限制,这方面的影响是巨大的,某种意义这个规定的出台也是出乎预期的,以前的规定是审慎开展,现在是明确禁止。政策出台后银行机构的“出局”与“入局”我认为政策出台的总体目标还是为了规范,保持住中国互联网金融及金融科技发展对于全世界的领先地位。在这个明确的市场目标之下,我认为出局的可能是一些规模比较小的银行机构,它们自身没有相关的能力,不可能在市场中持续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肯定是要出局的;而拥有全国范围经营牌照的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肯定是会留在市场里的。另一类入局者,我觉得是像南京银行这样头部的地方法人银行。如果没有头部的地方法人银行入局,整个金融市场的活跃度将会下降,对创新的推动也将明显不足。目前,南京银行做了四年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已经积累了很好的风控技术和风控能力。在过往一系列的规范整顿中,南京银行自身的适应性都很强,因为从一开始就是规范地开展相关业务。所以说头部的地方法人银行,保留在这个市场之内,作为一个积极健康的市场参与者,对整个市场目标的实现和市场的规范发展是有利的。南京银行在政策落地过程中的具体措施南京银行的互联网存款业务本身就很少,此次政策出台之后就已全部叫停。互联网贷款的35%是在经营区域内,65%是在经营区域外。南京银行内部也做了预判,如果全部流量切入到经营区域以内,总体上业务开展是没有太大的问题。因此,到今年年底之前相关业务会全部整改到位,一些存量可能会延续到明年上半年逐步转化,目前此类贷款主要也就是3-4个月或6-9个月的贷款周期。南京银行一开始做的时候就比较规范,这次政策出台,更加有利于进一步细化落地具体的业务管理办法。在没有相关的监管规定出台之前,银行内部就已制定了很多业务规则和策略,包括合作对象的选择、准入,互联网金融业务在整个业务板块中的占比、结构,每一类机构合作的上限等等,都有很清晰的管理规则。所以这一轮的措施出台以后,总体南京银行的适应性还是比较强的,会很快把政策落地。对未来市场发展趋势的展望对于互联网平台方而言,预计其定位会越来越清晰——流量经营和金融科技服务。一些比较大的平台会有自己的金融板块,它们本身就持有牌照,这另当别论。另外,互联网平台的合作策略也会发生变化,有一部分会加强与大银行合作,也有的会选择分区域跟多家地方法人机构进行合作。这两种合作里的策略和投入产出不太一样,各个平台会有自身不同的认知和考量。中小银行首先肯定是主动合规、主动作为,既然要参与到互联网贷款的市场中,这个意识必须要有;其次是按照监管政策落地,行内的所有管理制度、管理流程都必须清晰、明确;最后是不要打擦边球,包括对于属地身份的认定,灰色地带不要碰,是在自身经营区域内的就去做,不是的就坚决不做。两个政策建议第一点建议是可否有差异化的监管安排。此次的监管政策,对地方法人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做了明确的异地限制,未来是否可以有一些差异化的监管空间。即按照现在的监管原则,对留在市场中继续从事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机构,统一标准纳入监管,让银行作为法人机构持牌。让所有符合条件、拥有相应经营能力的机构均可以进入市场,使得整个市场保证一定的创新力度和活跃度。第二点建议是对于支付服务派生出来的存款,明确监管要求。当前的监管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定期存款,但是有些存款不是以拉存款为目的,比如二三类账户做支付服务的同时派生出来的存款。
目前银保监会的政策里没有明确,但是各级监管部门在逐级的监管过程中,可能会把这部分存款也纳入进去。这样就把支付服务的根基动摇了,可能对于继续留在市场中的地方法人银行会有非常不利的影响。
建议监管部门在这方面也做一些明确,以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为目的导致的阶段性存款沉淀,是不在监管范围之内的。往期研讨会回顾??研讨抓紧建立数据治理体系,关严个人信息的“潘多拉魔盒”??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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