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监管的各类机构和交易平台风险及治理

专题九 地方监管的各类机构和交易平台风险及治理

  根据监管分工,地方政府按照属地原则承担对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机构和平台的具体监管和风险处置。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履职中一定程度地存在“重发展、轻监管”问题和监管宽松现象,地方监管的部分机构和交易平台野蛮生长,违法违规活动屡禁不止。近年来,有关部门加强了对相关机构和交易平台的清理整顿,取得了积极成效,地方监管的各类机构和交易平台风险正有序释放,地方金融风险呈整体收敛态势。但地方监管的各类机构和平台仍存在一些问题,为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塑造健康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应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积极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承担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和平台风险。

  一、地方监管的机构和平台的突出风险

  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风控薄弱,高杠杆违规经营。第一,违规跨区经营。部分省级政府授权市级或县级政府发放小额贷款公司牌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及手机应用软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放贷业务,违反了小额贷款公司牌照应由省级政府批设、并且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展业的监管规定。第二,变相高杠杆放贷。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对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进行兜底承诺,并从中收取高额息费,撬动大量金融机构资金变相放贷。第三,缺乏信用风险管理能力,风控薄弱。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缺乏贷款审核管理,风控严重依赖于外部信用评分体系,同时,其资金部分来自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一旦公司发生信用风险,很可能向相关金融机构传染,导致后者的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还存在借款人综合成本畸高、涉嫌高利贷,暴力催收易引发刑事案件或涉众事件等问题和风险。

  金融资产交易场所成为金融风险隐患。一段时间以来,各地政府大量批设以“金融资产交易所”或“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为名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截至年底,全国共有金融资产交易场所70家,潜藏较大风险。一是部分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实质上已成为游离于有效监管之外的全牌照金融机构,几乎将“保险、信贷、黄金”外可以产生现金流收益的资产都纳入了交易范围,演化为影子银行。但大多数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资本实力有限,一旦出现兑付风险,风险可能向交易场所的股东或金融机构传导。二是部分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将收益权等拆分转让,变相突破私募发行的人限制,使不具备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资者承担了高风险。三是部分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因缺乏有效监管,沦为控股股东的“提款机”。

  部分机构和平台销售大量资管产品,涉众风险突出。部分地方监管的机构和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介入资产管理业务,销售大量资管产品。这类机构和平台往往承诺“保本保收益”来诱导投资者,造成投资者刚性兑付预期,但相关发行人往往存在高杠杆融资、违规发行甚至资不抵债等问题,风险隐患极大。

  二、相关机构和平台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定程度存在“重发展、轻监管”倾向。地方政府普遍存在地方金融监管资源不足问题,部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与发展目标冲突,往往为地方经济发展干预金融机构自主经营,在履职中一定程度存在“重审批、轻监管”和“重发展、轻风险”等问题。在此背景下,地方监管的机构和平台野蛮生长,秩序混乱。

  各类机构和平台违法违规问题未得到根本整治。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已对其监管的机构和平台分别开展了专项清理整顿。但部分地方政府没有切实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和风险处置责任,各类机构和平台违法违规行为未得到根本整治。不仅如此,部分地方政府还在未完成清理整顿的情况下,无视风险问题,继续批设各类同类型的机构和平台。例如,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属于国务院清理整顿交易场所政策的范畴,年初,各地方政府开展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但与“回头看”工作开展前相比,金融资产交易场所数量不减反增,由年末的66家增加到年末的70家,有些省份金融资产交易场所数量甚至多达5~6家。

  对相关机构和平台的监管存在空白地带。随着信息科技等新技术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不断涌现,地方监管的机构和平台借助互联网开展交易,进一步隐蔽其违规行为,大幅提高风险扩散速度和涉众规模。但地方金融监管的相对宽松,以及跨区域风险防范和监管责任上的不明确,导致针对此类风险的监管应对极为滞后,风险防控存在明显不足。

  三、政策建议

  当前及今后较长时期,防控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是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方政府必须全面准确把握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实质,切实履行属地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积极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承担监管职责的机构和平台的风险。

  全面实施金融机构及业务持牌经营。开展金融业务必须持有金融牌照。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一律禁止,非法金融机构必须一律取缔,严厉打击无牌照、超范围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加强监管问责。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对地方政府进行业务监督和履职问责。

  健全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协作机制,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

  强化法规行政配套和投资者教育保护。尽快完善地方监管机构和平台的监管规则,制定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的监管规则和办法。健全信用体系,加大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重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宣传教育。

  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开正道、堵歪门”,加强金融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夯实防范风险的长期制度基础,从根本上消除各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滋生土壤。

  文章摘自《中国金融稳定报告()》

请别忘记分享到朋友圈

大宗行业最值得


转载请注明:http://www.niriliyaa.com/wzsy/74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