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A培训机构侵犯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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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上海道明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IPhouse·深知

摘要

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因认为上海道明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明诚公司)、余润出版发行《CFA考试高仿真模拟试题与解答(I级)》(简称《试题与解答》)侵犯了金融分析师协会对试题、试卷所享有著作权及商业秘密,而明诚公司、余润立声称余润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身份、以及道明诚公司为CFA指定课程供应商的行为还构成虚假宣传,故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万及合理开支,.97元。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试题与解答》侵犯了金融分析师协会的著作权,但因金融分析师协会的试题、试卷在考试开始后即失去秘密性,因此《试题与解答》并未侵犯其商业秘密。而余润在被撤销金融分析师资格后,涉案网站、宣传资料表述余润获得金融分析师资格、展示金融分析师证书,以及表述道明诚公司系CFA指定课程供应商均构成虚假宣传。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道明诚公司赔偿金融分析师协会经济损失万元、合理开支25万元,余润就上述赔偿款项中的2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沪73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CFAInstitute),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弗吉尼亚州夏洛兹维尔东高街XXX号(EHighStreet。

代表人:约翰·D·罗杰斯(JohnD.Rogers),首席执行官。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道明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谢桂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润,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润,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

上诉人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以下简称金融分析师协会)、上海道明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明诚公司)、余润因侵害著作权、侵害商业秘密、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沪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年6月7日、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融分析师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东、李瑞峰,上诉人道明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即上诉人余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金融分析师协会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四、第五项,改判:1.道明诚公司、余润出版发行《CFA考试高仿真模拟试题与解答(I级)》(以下简称《试题与解答》)的行为侵犯了金融分析师协会对试题、试卷所享有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署名权,并召回和销毁上述侵权书籍;2.道明诚公司、余润停止侵害金融分析师协会就试题、试卷享有的商业秘密;3.道明诚公司、余润停止宣传“其拥有最大、最全、最新的CFA历年真题数据库”等内容;4.道明诚公司、余润向金融分析师协会支付所主张的全部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万元(以下币种相同);5.道明诚公司、余润共同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以及金融分析师协会为制止侵权而发生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支出(除一审主张的合理支出外,二审中另外主张鉴定费16万元、差旅费8,.5元、律师费,元)。庭审中,金融分析师协会撤回了第3项关于虚假宣传的上诉主张。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采纳了由明显不适格专家作出的,且存在明显错误的《鉴定意见书》,并基于该《鉴定意见书》结论,判定《试题与解答》中的道试题不构成侵权,属于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法院认为金融分析师协会在其组织的考试中就其具备秘密性的试题、试卷对相关公众进行公开,即丧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所要求的“秘密性”,由此驳回了金融分析师协会就其试题、试卷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主张,属于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法院以不具关联性为由排除了金融分析师协会旨在证明道明诚公司、余润采用不正当手段多次窃取金融分析师协会试卷的关键证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4.一审法院在认定《试题与解答》中的34道题目侵害金融分析师协会就相关CFA考试真题著作权情况下,未判令道明诚公司、余润承担相应的停止侵害的民事侵权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判令道明诚公司、余润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召回、销毁相关侵权书籍。5.一审法院判令道明诚公司、余润向金融分析师协会赔偿经济损失万元、合理开支25万元,考虑到道明诚公司、余润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重性、后果等因素以及金融分析师协会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高额合理开支,金融分析师协会认为一审法院判赔金额过低。

上诉人道明诚公司、余润共同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至第四项,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金融分析师协会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关于著作权侵权部分。1.一审法院认定金融分析师协会享有涉案试题、试卷的著作权,显属错误。首先,涉案的单独每道试题缺乏独创性,不应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其次,涉案试卷本身缺乏独创性,不应被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2.金融分析师协会无法证明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涉案真题是当年用于考试的真题。3.《试题与解答》中的34道试题未侵害金融分析师协会就涉案试题、试卷享有的所谓著作权。首先,即使上述34道试题构成作品,金融分析师协会也无有效证据证明其为该34道试题的著作权人。其次,《试题与解答》系由案外人中信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出版发行,相关权利也由案外人上海道明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享有,余润仅是编者之一,对整个书籍不享有任何权利,所以,即便《试题与解答》构成侵权,也应当由上述两案外人承担责任。最后,《试题与解答》的编者长期从事CFA考试试题的培训、研究和教学工作,对CFA考试真题的出题思路和模式非常了解,编写过程中参考了CFA   钱光文

审判员   黄旻若

审判员   凌宗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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