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要闻抖音火山版直播王者荣耀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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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火山版直播《王者荣耀》侵权,一审被判赔腾讯万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针对字节跳动旗下产品火山小视频APP(现“抖音火山版”)通过底薪、奖金、流量扶持等方式诱导、鼓励、组织、招募网络用户直播“王者荣耀”的侵权行为,一审判决判令火山小视频立即停止相关游戏,并向腾讯公司支付万元赔偿。

判决书显示,腾讯称从自08年开始,火山小视频在APP首页显著位置以“游戏主播排行”“有奖招募”等多种方式招募游戏主播参与《王者荣耀》游戏主播,并向游戏添加弹幕软件破坏游戏正常运行,通过算法推荐机制扩大侵权视频的传播,以及通过打赏方式与主播分成获利,侵犯了自身享有的游戏著作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微播科技则表示,游戏“王者荣耀”的连续画面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类电作品”。此外,微播科技认为,游戏直播视频通过算法向用户主动推荐,自身对涉案视频的传播扩散并无“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微播科技诱导、鼓励、组织、招募网络用户直播“王者荣耀”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的著作权,并在腾讯进行投诉后仍在进行招募主播直播,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微播科技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主张自身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构成侵权的主张没有依据,判令微播科技的“火山小视频”APP中停止以直播等方式传播《王者荣耀》游戏内容的行为,并向腾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万元,驳回腾讯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腾讯早在09年月就向微播科技发出投诉通知,但微播科技并未停止涉案视频的直播,同年3月,腾讯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向微播科技提起诉讼。09年7月8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作出过行为保全禁令,要求“火山小视频”APP立即停止以直播方式传播《王者荣耀》游戏内容。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是抖音、火山小视频等平台的经营主体,背后是头条系,南都记者注意到,这并不是腾讯和头条系首次因直播版权“开战”。

09年情人节当天,腾讯游戏发布了《关于直播行为规范化的公告》,公告中第十条明确提出严禁“侵害游戏厂商和内容创作者的著作权,通过任何方式损害内容创作者或版权方权益”,直播版权问题被摆上台面。第二天,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应腾讯公司申请,向西瓜视频下达了行为保全禁令,要求西瓜视频立即停止以直播方式传播《王者荣耀》游戏内容。据悉,这是中国游戏直播行业的首个行为保全禁令。

据了解,截至目前,腾讯已经对字节跳动旗下今日头条、西瓜视频、抖音短视频、火山小视频等产品提起8项诉讼,分别涉及《王者荣耀》、《穿越火线》、《英雄联盟》三款游戏。(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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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名称被侵权,饿了么申请限制“饿了吗”消费

5月6日,北京御膳房主食厨房有限公司新增一则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对象为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单立军,案号为(00)京执号,申请人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饿了么关联公司)。

据限令正文显示,00年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御膳房主食厨房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北京御膳房主食厨房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申请限制高消费。

此前,饿了么关联公司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名称侵权起诉饿了吗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一审判决书公开。饿了吗公司被法院判处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饿了么”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并赔偿拉扎斯网络科技公司万元。

天眼查信息显示,饿了吗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00年9月更名为饿不饿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后于同年月更名为北京御膳房主食厨房有限公司。(来源:蓝鲸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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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盗用腾讯商标被判赔万元

近日,隆耀(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在其“链上小镇”App上使用“腾讯视频”相关商标被法院认定侵权,同时法院查明该平台还存在盗播腾讯视频电视剧行为。企查查显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停止侵害腾讯享有的“腾讯视频”相关商标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腾讯万元人民币。

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链上小镇”App的在线视频播放服务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被告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造成“腾讯视频”相关商标的混淆误认、腾讯视频App的用户流失、经济损失等损害,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害并产生不良影响。

企查查信息显示,被告隆耀(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06年,法定代表人为周健,注册资本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网上销售服装服饰、针纺织品、箱包、鞋帽,服装服饰、针纺织品、箱包等,由周健全资持股。(来源:IT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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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起诉同名贸易公司商标侵权一审胜诉

近日,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与加多宝(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为(00)津0民初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为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被告为加多宝(天津)贸易有限公司。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被告未经香港王老吉有限公司授权,选择“加多宝”作为其企业字号;被告公司在设立之后大量生产和销售了加多宝的罐装饮料,其罐体的包装与字样与原告公司的产品相似,给公众造成了混淆,侵害了原告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作为香港王老吉有限公司合法授权使用“加多宝”商标和品牌的企业,依法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加多宝”文字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裁判结果为,加多宝(天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加多宝”字样等。(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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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船啤酒”旁印了两个小字,侵权!

以为自己喝的是“红船啤酒”,仔细一看,“红船”左边还印了“元运”两个小字。去年,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审理了“红船”商标侵权一案,红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船投资公司”)获赔0万元。这是浙江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一案。

红船投资公司成立于04年月,第号“红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啤酒等,红船投资公司经核准受让该商标。

与真正的“红船啤酒”不同,“元运红船啤酒”商标的左上角,竖向印有字体较小的“元运”二字,而“红船啤酒”四个字的字体较大,显得较为突出。此外,啤酒罐装上还印有“嘉兴元运荣誉出品”字样,并注明制造商为“浙江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盈门公司”)。

09年6月,元运公司授权喜盈门公司生产“元运红船”品牌精酿易拉罐啤酒,同时授权制作相应外包装,在元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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