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年3月25日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64-66号),均属于金融犯罪案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三个罪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就该批指导性案例发布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最高人民检察院此次专门发布一批金融犯罪指导性案例,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此次发布这批金融犯罪指导性案例,主要有两点考虑。
一方面,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金融犯罪呈现持续高发态势,涉众型金融犯罪尤为突出,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件人,同比分别上升40.5%和50.7%;起诉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件人,同比分别上升50.13%和52.24%,这些犯罪活动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证券法》于年3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新修订的《证券法》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完善了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法律禁止性规定。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总的数量不多,但涉案金额大,影响广泛,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健康环境,侵害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这类犯罪发案较为突出,人民群众高度